焦点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 )要求企业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但若符合豁免规定,则可选择对特定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简称公允价值选择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已提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进行修订,以澄清哪些企业符合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使用条件。
热点问题
当一项投资由“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持有时,企业可以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下的公允价值选择权。IASB指出,企业(尤其是在保险行业)对评估持有一项投资的主体是否符合上述描述存在差异。有些利益相关方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解读较狭义——例如,仅限于由投连险基金持有或通过其间接持有的投资。其他利益相关方则解读得较宽泛——例如,把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于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投资。
这一差异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并可能导致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进行列报时出现错配情况。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要求把投资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归入利润表的投资类别,即使这些收益和费用来自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然而,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若企业将其作为主要业务活动而进行投资,则该等投资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归入经营类别。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更多指引,参见毕马威编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发展》刊物。
拟议变更和相关影响
本次提案仅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18段和第19段进行范围有限的修订。
IASB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 规定“类似主体”包括将投资于特定类型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第49(a)段中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概念是一致的);并
- 删除当前关于投连险基金的示例。
因此,更多企业将可适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即:把投资于特定类型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也可能适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若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一项作为主要业务活动进行的投资,则该项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将归入利润表的经营类别。
企业将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时,同时应用本次拟议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规定了过渡要求,即在首次执行时,允许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18段规定的企业将权益法变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询期已加速为60天,目的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生效日之前完成修订。
提供反馈意见
本次提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请借此机会研读提案并提供反馈意见。
如需了解有关提案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您的毕马威联系人,并访问kpmg.com/ifrs获取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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