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翻修下不可不知的稅務事項

公司法大翻修下不可不知的稅務事項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主要修法精神在於「大、小公司分流管理」,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著重於公司治理面,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強調彈性鬆綁,諸如盈餘可多次分配、可發行無面額股票、可自行選擇是否印製股票、刪除公司發起人轉讓限制、放寬員工獎酬適用對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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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凱

稅務投資部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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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十多年來最大幅度翻修與開放的修正案,主要修法精神在於「大、小公司分流管理」,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著重於公司治理面,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強調彈性鬆綁,諸如盈餘可多次分配、可發行無面額股票、可自行選擇是否印製股票、刪除公司發起人轉讓限制、放寬員工獎酬適用對象…等等,讓家族企業於實際運用上增加自主空間。但現行稅務法規並沒有因公司法修正而做相關對應改變,家族企業於運用新修正法規時,仍應瞭解稅務規定,以免失之東隅,反而不美。茲扼要提出幾點稅務事項如後,提醒注意。

盈餘分配多元化與未分配盈餘加徵

新修正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於章程修訂後,得以每半會計年度或每季終了後為盈餘分派,讓家族企業在盈餘管理運用上更具彈性。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款,理應以課稅之全年度盈餘未作分配做為加徵稅款之依據。然而,稽徵實務上卻發生個案原本全年度營業結果是虧損的(舉例非實際案例數據:全年度虧損1000萬元=上半年虧損5000萬元+下半年賺4000萬元),但因曾於年度中間減資彌補上半年度虧損5000萬元,以致於年度結束因無該已彌補的虧損5000萬元,且下半年度營運有利益,而產生有可以分配之盈餘4000萬元。稽徵主管機關於查核時認為該個案未將可以分配盈餘4000萬元分配給股東,而加徵未分配盈餘10%稅款。此等情形於年度中多次盈餘分配或分配前先予彌補虧損,皆可能會與個案產生爭議情形,於稅捐主管機關尚未做出明確解釋函令可資遵循前,提醒公司於每半會計年度或每季終了後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前應更為慎重。

發行股票與否在交易所得課稅上有重大差異

有關是否需要發行股票,公司法修法前強制規定需於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而新修正公司法則只有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才被強制發行股票,而非公開發行公司則可自行選擇是否發行股票,且縱使股票發行公司也可以選擇免印製股票,讓股份發行更多彈性空間。然而,修正公司法雖放寬股票發行必要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無發行股票於買賣交易所得課稅適用有所不同。倘若交易標的是沒有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併計到個人綜合所得或是營利事業所得中課稅;但若交易標的是發行股票公司的股票,則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個人免併計綜合所得課稅,營利事業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兩者於稅負負擔上有所不同,於現行稅務法規未修法前,進行交易股權時需特別注意,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可參;另外,財政部現行解釋令雖曾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無實體股票,可適用證券交易所得(依據財政部91年2月7日台財稅第0910450541號函釋示),但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否比照辦理,於透過集中保管交易所發行無實體股票適用證券交易所得,仍待須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解釋以利遵循。

稅法規定跟不上公司法擴大員工獎酬適用對象

公司法修正前員工獎酬機制「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新股認購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僅限自家公司員工,只有公司法第235條之1「員工酬勞」包含從屬公司員工(註:證券交易法對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有放寬從屬公司員工的規定),而修法後前開「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新股認購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皆放寬得以章程訂定自家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員工或控制公司員工皆可以適用,提供更大彈性運用及執行員工獎酬工具,以留住優秀人才。但是公司依新修正公司法辦理從屬公司員工或控制公司獎酬制度時,需要注意目前稅務主管機關認定該從屬公司員工或控制公司員工獎酬所產生之酬勞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有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及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可參照。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是否及於控制公司員工

自家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員工或控制公司員工雖可以依新修正公司法及章程規定取得公司股票獎勵,但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於每人每年500萬元限額內申請緩課股票的對象,卻只有自家公司員工及從屬公司員工可以適用,於計算服務累計達二年以上期間的也是僅及於從屬公司間調動可以併計,對於控制公司員工或輪調到控制公司服務的員工,因產業創新條例尚未進行相關修正,是無法主張適用,此點於員工獎酬時須加以注意。

洗錢防制與反避稅趨勢

本次公司法修正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新增第22條之1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申報資料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也有相關處罰規定。此與國際間反稅務詐欺、逃稅與洗錢之潮流及我國相關反避稅法規相呼應,家族企業傳承應適時掌握時局變遷,及時因應。

善用傳承工具,作好租稅治理

本次公司法修正大幅度放寬主管機關管理的幅度,對於家族永續傳承運用公司控股或營運工具實屬利多,但相對應租稅環境及洗錢防制卻越來越嚴格,家族企業於傳承安排時,除考量公司法行政管理程序外,亦宜全面考量如何因應跨國資訊交換、反避稅條款及洗錢防制規範影響,審視不同傳承工具稅負及對家族企業永續傳承影響,適當善用傳承工具,作好租稅治理,是永續傳承的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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