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利潤分配不均及數位經濟下的稅務挑戰,全球許多租稅管轄區將修訂當地稅法以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新稅制的實施對於稅負計算及會計處理的影響可能引發適用上的挑戰,利害關係人也在釐清該等變革如何依據IFRS進行會計處理。為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已於2023年5月23日發布修正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IAS12)因應,主要修正項目如下:
- 針對補充稅對於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之影響,提供企業暫時性之強制豁免;
- 要求企業提供額外揭露資訊。
上述豁免之規定係立即生效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 號「會計政策」(IAS8)追溯適用,惟IAS12修正於國內尚需金管會認可後適用。
針對補充稅對於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之影響,提供企業暫時性之強制豁免
由於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下之補充稅不同於傳統租稅機制下產生的所得稅,兩者有效稅率之計算方式亦截然不同,使利害關係人對IFRS下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影響產生疑問,例如:GloBE規範是否創造新的暫時性差異?企業是否須重新衡量已認列遞延所得稅之暫時性差異?企業如何決定用以衡量遞延所得稅之稅?
如今各國政府正緊鑼密鼓著手修改當地稅法以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甚至許多租稅管轄區已於2023年核准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例如:歐盟、日本、韓國、英國),一旦集團經營所在之個別租稅管轄區稅法在會計目的上已立法(enact)或實質性立法(substantively enact),整個集團都可能受到影響,因此於此時間點前提供豁免規定對企業至關重要。
依照豁免規定,企業毋須認列與補充稅相關之遞延所得稅,但必須在財報上揭露其適用此項豁免規定之事實,適用期間將持續有效直至IASB決定將其廢止或轉化為永久性規則。
要求企業提供額外揭露資訊
提供額外揭露資訊之新規定於2023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企業無須針對報導日於2023年12月31日(含)前之期中財報揭露該等其他資訊。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前後應揭露之資訊如下:
稅法已立法但尚未生效時
企業應揭露已知或可合理估計之資訊,且該資訊足以使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於財務報導日所面臨的支柱二所得稅風險。應揭露之資訊無須反映新稅法下所有具體規範,得以區間範圍方式提供,內容可能包含質性/量化資訊:
- 質性資訊:企業如何以及在哪些租稅管轄區受到支柱二相關稅負影響,例如:補充稅係於何處發生並於何處繳納;
- 量化資訊:受到支柱二相關稅負規範的利潤比例及其平均有效稅率、或於支柱二生效後該平均有效稅率將如何變動
若於報導日時相關揭露資訊仍未知或無法合理估計,則企業應揭露此一事實及其評估支柱二所得稅風險之進展情況。
稅法生效後
企業應揭露與補充稅相關之當期所得稅,例如:當期應繳納之補充稅稅負。
KPMG 觀察
由於新修正之IAS12豁免規定僅於各國新稅法已立法或實質性立法時才對企業產生攸關影響,惟支柱二相關規定相當複雜,牽涉多項法令且可能於一段時間內陸續發布,因此需要依據當地立法程序及所發布稅法之詳細程度執行重大判斷,以決定是否係於特定法令法發布後,該支柱二相關稅法始為已立法或實質性立法。建議企業應持續追蹤各國依據GloBE立法範本制定新稅法之立法進度,並與財報使用者溝通以蒐集適當之資訊、揭露潛在風險。
主要國家第二支柱立法進度(截至2023年7月18日)
核准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 |
歐盟1 日本(所得涵蓋原則自2023年4月開始實施) 韓國(自2024年開始實施) 英國(所得涵蓋原則/當地最低稅負制自2024年開始實施) |
已公布立法草案 |
德國、荷蘭、捷克、紐西蘭、丹麥、愛爾蘭、挪威、瑞典、瑞士及列支敦士登、英國(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 |
政府已公告有實施日期的官方計畫,但尚未公布立法草案 |
澳洲、加拿大(預計2024年開始實施所得涵蓋原則/當地最低稅負制、2025年開始實施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 香港、新加坡、泰國(預計2025年開始實施所得涵蓋原則/當地最低稅負制/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 |
政府有意願實施,日期未定 |
印尼、馬來西亞、墨西哥 |
1 歐盟最低稅負制指令要求各歐盟成員國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將相關規則轉化為國內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