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支柱金額B最新進度
OECD於2024年2月公布的金額B報告,針對從事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Baseline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Activities)之企業,制定統一利潤率標準,簡化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之應用及提高租稅確定性。如今,OECD已完成法規之設計層面並公布額外指引,各國可選擇於2025年度後納入本地移轉訂價法令規定採用。
OECD於5月底公布之聲明中指出,包容性框架已快完成對第一支柱最終方案之協商(包括金額A的多邊公約(Multilateral Convention, MLC)文本和金額B框架),目標是能在6月底前開放MLC供各國簽署,目前法國和巴西都表示有興趣在MLC開放簽署後盡快舉行簽署儀式;阿根廷、巴西、哥斯大黎加、墨西哥和南非等國家亦已表達對採用金額B的意願,並預計從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相關政策。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最新進度
OECD此次發布的一系列指南,包含旨在澄清和簡化全球最低稅負制應用的行政指南(Administrative Guidance),並說明各租稅管轄區在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時,將如何被認可為「符合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之流程。
第四彈行政指南(Administrative Guidance)
OECD此次公布第四波全球最低稅負制行政指南,內容超過140頁、涵蓋六大章節,包含詳細說明遞延所得稅負債重新收回機制(Recapture Mechanism)之應用規定、針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在財、稅上與GloBE規定間不一致應如何因應提出新規、分配跨境當期及遞延所得稅之相關規定等。
第四彈行政指引主要與全球最低稅負制之實施較為相關,與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措施之關聯性較無關聯,預期今年OECD將針對此版行政指引再額外提供詳細註釋或公布相關新規定。
租稅管轄區實施合格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之評估流程
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採共同方法(Common Approach),雖然並未強制各國都應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但若各國一旦決定實施,應採用跟OECD發布的立法範本一致的施行方式並透過國內立法的方式推動,且應接受其他租稅管轄區實施這個制度,以盡量減少遵循和行政成本以及雙重或過度徵稅的風險。舉例而言,若一跨國企業已在實施合格全球最低稅負制之租稅管轄區繳納補充稅,則根據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順序,其他租稅管轄區不應再針對跨國企業之低稅負利潤重複課稅。
考量2024年起各國已陸續開始實施新稅制,要透過完整的立法審查程序評估各國導入之稅制是否合格,所需耗費時間較為冗長,因此包容性框架公布一過渡性評估合格機制(Transitional Qualification Mechanism),允許各國在過渡期間透過此簡化程序迅速自我評估是否合格。
租稅管轄區應向OECD秘書處及所有包容性框架(IF)成員國提交其立法重點,任何包容性框架成員國(不論有無實施)皆可對此資訊提出進一步問題。若IF成員國未提出問題、或問題已得到解決,則該租稅管轄區將在OECD官網上被紀錄為具有過渡性合格狀態;若提出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且工作小組未達成一致共識,將尊重該租稅管轄區之自我認證程序,仍被紀錄為具有過渡性合格狀態,但後續須優先適用完整立法審查程序,以解決未決之問題。
租稅管轄區在提交過渡性合格狀態之申請後,預期將在立法生效日後一年內確認其過渡性合格狀態,若確認合格,則合格狀態將自立法生效日起開始適用。完整的立法審查程序則預計在立法生效日後的兩年內開始啟動,待評估完成即終止過渡性合格狀態。
OECD後續將再公布完整立法審查程序之流程及細節,同時也將評估各租稅管轄區是否有提供與全球最低稅負制相關的租稅優惠,提醒跨國企業應密切關注相關各投資國政策的進展,並在必要時調整其稅務策略,以確保符合最新的國際稅務法規並避免被重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