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15 January 2025
前言
公司法已於民國(下同)107年增訂第228條之1有關「期中盈餘分派」之規定,允許公司在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得依章程規定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當期盈餘。此項修法雖為公司提供更具彈性的盈餘分派方式,並藉此提高股東的投資意願;然而,隨著越來越多公司採行期中盈餘分派的方式,實務上也衍生出相關稅務之不確定性。
本期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月刊即針對於期中盈餘分派時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所衍生之稅務議題進行深入探討。首先,透過整理相關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解釋函令,提醒公司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時,應如何計算用以減除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法定盈餘公積之數額。其次,若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期中分派盈餘,致全年度實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全年度稅後淨利10%時,則未分配盈餘稅之稅基減項應如何計算?易言之,當公司依法年中分派盈餘時,未分配盈餘稅之計算基礎是否仍須以「全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作為課稅計算基礎?本刊期就整理之相關判決與解釋函令,進一步勾勒出該等因期中分派盈餘所涉及未分配盈餘稅之潛在適用疑義。
本期重點
- 營利事業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項?
- 有關違反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罰則有何變動?對於本次修法,公司應注意哪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