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營利事業認列國外投資損失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相關規定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本應有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經我國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由於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僅就該文書形式核驗,並無實質審查,因此財政部發布本新令,核釋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倘已取具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核發之文件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得免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以簡政便民。惟應注意本釋令,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適用,因此認列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仍須經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
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及調高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為本國基層員工加薪費用可按175%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無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員工加薪都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至於增僱24歲以下、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亦有薪資費用按200%減除之租稅優惠。財政部進一步公告,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發布新釋令,放寬有駕照無車輛之身障者,比照無駕照之身障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得申請免徵牌照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1,230元)。
進口車輛已納貨物稅且未經使用運銷國外,得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相關規定
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以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爰已納貨物稅之進口車輛,未經使用即運銷國外,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之退稅請求權人應為納稅義務人。由於財政部106年10604569050號釋令就退稅請求權主體未臻明確,為避免爭議,故財政部發布本新令定明,車輛輸出人可檢具納稅義務人出具授權代理行使退稅請求權之委任書、其他足資證明車輛輸出人有該代理權之文件或進口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車輛用)正本,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並廢止前令。
重要財經法規預告
預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修正草案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10年,財政部已陸續將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及所得稅相關減稅或退稅之申請,由5年延長為10年,爰財政部參酌各界之意見,預告適用租稅協定之申請期限自繳納稅款起算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須注意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有特殊規範者應從其規定,例如《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26條第2項規定「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四年底前提出」,不適用此修正規定。
財政稅務要聞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資安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時,應注意申請條件、支出金額項目以及申請期間。支出總金額包含取得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所支付之其他費用。111年起投資抵減之「當年度」的認定方式,改為以產品、服務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認定依據。此外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至經濟部提供之系統登錄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