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loBE規則,跨國企業集團合併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印尼稅務居民及常設機構有以下申報義務:

1.GloBE資訊申報表(GIR)及通知

GIR需於GloBE報告年度的15個月內提交(惟對於第一個年度,即FY25,該截止日期為18個月內)。GIR的提交收據和通知必須附於GloBE年度所得稅報告中。

2.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 GloBE年度所得稅申報表(需由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公司為印尼稅務居民者申報)。
  • 當地最低稅負制(DMTT)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 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TPR)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DMTT及UTPR年度所得稅申報表需要由位於印尼的組成實體(包括常設機構)提交。這些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必須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提交(第一年可以延長兩個月)。

申報表中所包含資訊將以標準格式呈現,包括:

  • 組成實體及其所在地的辨識
  • 跨國企業集團的完整投資架構
  • 計算各租稅管轄區的有效稅率(ETR)、各組成實體的補充稅以及合資集團成員所需資訊
  • 各租稅管轄區依據所得涵蓋原則(IIR)和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TPR)分配的補充稅
  • 紀錄GloBE規則中所做的選擇

KPMG 觀察

印尼自今(2025)年1月1日起實施GloBE規則,跨國企業集團合併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印尼稅務居民及常設機構須特別注意GloBE申報的要求,例如GloBE資訊申報表、當地最低稅負制、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等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相關規定及申報期限,並確認各實體所在地、跨國企業集團的完整投資架構、各租稅管轄區的有效稅率(ETR)及補充稅之計算等,因補充稅的分配計算將受到不同租稅管轄施行GloBE規則進度的影響,建議跨國集團企業應先諮詢稅務專家,儘早因應全新複雜的跨國課稅規則,確保與GloBE要求一致,有效地管理跨國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