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網路科技的持續進步,外國公司透過網路與電子商務平台等方式,進行跨國交易,並全程以線上方式完成。外國公司在此類模式下又被稱為「跨境電商」。在實務操作上,特別是在遊戲產業中,跨境電商通常並非直接向台灣消費者收取款項,而是透過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代為收款。具體而言,國內消費者多半透過手機小額付費服務,將前述款項支付給電信業者;電信業者再將整併後的金額支付給國內中介公司,最終由該國內中介公司轉付給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並由其支付給外國跨境電商。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國內公司在向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公司支付款項時,若該款項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國內公司(即給付人)應依20%的稅率辦理扣繳。在上述跨電交易模式中,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與國內中介公司通常僅就其所提供的服務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其餘款項則由外國跨境電商實際取得。然而,國內中介公司在將款項支付給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時,卻往往被要求就整筆服務金額依20%的稅率計算並辦理扣繳。因此,實務上有國內中介公司主張,轉付給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款項性質上屬「代收轉付」,無須扣繳稅款,但也因此衍生相關稅務爭議。

本期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月刊即帶領讀者深入了解稅法規定「代收轉付」的適用要件,並探討國內中介公司主張「代收轉付」性質在實務上的可行性。此外,本文也整理其他可採取的稅負減免措施,提供讀者作為參考。

月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