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財經法預告
企業併購法預告修正草案
《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訂有投資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租稅優惠,原條文係於113年年底施行屆滿,惟為因應產業發展需求、科技進展與淨零排放趨勢,立法院遂於114年4月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延長上述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並增加適用項目包含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項目及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下同)20億元(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有關有限合夥穿透課稅門檻及天使投資人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等規定亦有修正。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正草案,營利事業透過體育署專戶進行捐贈,得享費用加成減除,修正草案將原減除率150%提高為175%,並延長施行期限至120年12月23日,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始生效。
財政稅務要聞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依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本項租稅優惠申請期間截止日亦同步調整為114年6月30日。此外應注意,自111年度起,投資抵減年度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準,倘有已交貨或服務已提供完成但尚未付款之情形,需先填具聲明書填寫預計於後續年度支出之金額,嗣後再補正付款證明文件予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定。
營利事業出口貨物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再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惟若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雖有外銷事實,但實際上未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者,得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網購平台會員以點數或紅利或折價券折抵商品之款項,若屬於收取價款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者,應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