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遺產課稅- 夫妻贈與時點免再卜卦問上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以依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就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所涉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遺產稅之負擔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財產權問題,提供稽徵作業一致性準據,惟依「處理原則」訂定面向,是否另衍生租稅課徵與繼承人經濟價值未臻衡平之處,尚待未來立法機關再審酌研議之。

高資產家族第二代全球設籍應注意之稅務事項

在全球化與資產配置多元化的背景下,因各國對稅務居民的認定標準不同,這些差異使得高資產家族在進行全球設籍時,需審慎評估各地的稅務風險與合規挑戰。此外,CRS資訊透明機制已成為國際標準,全球超過120個國家與地區加入CRS,這意味著高資產家族需更透明地申報海外資產、確認申報狀況,並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以確保在CRS的環境下,避免因漏報而衍生額外的風險。

而第二代設籍海外在遺產與贈與稅方面可能面臨多重課稅風險,若未妥善規劃,將導致重複課稅。建議高資產家族提前規劃遺產與贈與策略,以確保家族財富順利傳承。

CFC信託孳息受益人應以公式計算及申報受益金額(CFC營利所得),以免漏報所得

財政部2024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有關「孳息受益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下,以孳息受益人「人數平均」計算孳息受益比例等規定,係申報CFC營利所得「當時」尚無法確定受益比例下之權宜作法,然而,遵照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正義原則,宜回歸到孳息受益人之實際受益課稅,而非採推計受益課稅,唯目前財政部尚未進一步訂定更具體明確之認定標準及配套措施時,縱使孳息受益人實際受益金額低於按CFC公式計算之受益金額時,仍需按推計受益金額申報CFC營利所得,始可避免有漏報所得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