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佳瑩︱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隨著全球環境議題日益嚴峻,氣候資訊揭露已成為企業推動永續、爭取資金與信任度的關鍵一步。2025年6月,全球報告倡議組織(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以下簡稱GRI)發布兩項全新標準《GRI 102:氣候變遷 2025》與《GRI 103:能源 2025》,內容高度對齊國際財務報導基金會支持的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以下簡稱ISSB)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IFRS),顯示全球永續揭露標準正邁向整合,預計將重塑企業在永續資訊的蒐集與報導流程,並改變投資人與監管機構對市場資訊的解讀方式。
《GRI 102:氣候變遷2025》要求企業以科學基礎目標(science-based targets)與全球氣候目標為依據,並將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納入考量,以實現實質的溫室氣體減量。主要內容包含:
公正轉型指標
揭露對勞工、當地社區與原住民等族群的衝擊,包含接受技能提升相關培訓的員工人數等量化指標。
轉型與調適計畫
揭露企業因應氣候變遷的轉型與調適行動計畫,包含財務與非財務面向,例如相關政策、所採用的情境分析方式、計畫相關費用等。
減量目標與進展
揭露範疇一至三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對齊科學基礎的方式、各項目標的進展情形,並說明是否有透過企業的倡議行動達成減量,以及外部因素對減量的影響。
與IFRS S2並行使用
GRI與IFRS的共同聲明指出,企業若同步採用《GRI 102:氣候變遷 2025》與「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標準,將可提供兼顧投資人關注與利害關係人影響的資訊,包含說明企業對經濟、環境、人群面向的影響,以及企業評估對投資人具重大性的氣候相關風險及機會等。
《GRI 103:能源 2025》則聚焦企業能源使用情形與去碳化行動,強調應清楚說明為達成去碳化轉型,企業對應的能源政策與承諾為何。此標準的重點包含:
能源政策與承諾
揭露企業設定的能源目標,並說明其對經濟、環境、人群的潛在影響,以及轉型至可再生能源的策略。
能源使用與產生
要求企業揭露外購電力、自產電力的使用與售電情形,並依能源來源進一步拆分為可再生與不可再生能源。除了揭露企業自身的能源使用,亦須揭露價值鏈上、下游的資訊,強化掌握整體價值鏈的能源使用情形。
作為全球超過14,000家組織採用的國際揭露標準,GRI此次版本強調與其他國際揭露框架的整合性,包括IFRS標準、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與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GRI與IFRS揭露要求的高度對齊,無疑是全球永續揭露邁向接軌的重要里程碑,將引導企業朝向一致、透明、具行動力的永續治理與揭露。
自2025年起,國內所有上市公司均需依《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依GRI準則申報發布永續報告書,金管會亦已公告我國將逐步接軌ISSB發布的IFRS S1及S2,預計於2027年起分階段要求全體上市公司適用,2029年將對所有的上市公司全面實施。而新版GRI標準將於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因此,對於上市企業而言,接軌新版GRI標準除了對應國際揭露趨勢,更是符合國內法規要求的必要行動。建議企業把握GRI發布新版標準的契機,及早盤點永續資訊,梳理作業流程,並強化永續內控機制、跨部門協作與永續風險機會評估及管理,才能有效落實GRI與IFRS雙軌報導要求,並在國際永續標準整合的浪潮中,建立更穩固的市場信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