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信託來了?台灣家族財富傳承的關鍵轉變
隨著金管會與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於近期就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逐步形成共識,「百年信託」制度( 或稱「朝代信託」)已開始展現雛形,代表我國信託制度正由傳統財產管理工具,邁向支持跨世代長期治理的重要架構。然而,朝代信託制度的出現,並不等於問題的終結。面對制度變革所帶來的新機會,關鍵不在於是否採用某一工具,而在於如何結合法律、稅務與家族治理等面向,進行整體性規劃。唯有如此,方能將制度所開啟的可能性,轉化為長期穩定且可延續的財富治理成果。
房屋稅2.0上路:不動產不再只是資產,而是需管理的成本
自2025年5月房屋稅2.0正式開徵起,台灣不動產持有生態迎來關鍵轉折。隨「全國歸戶」與累進稅制上路,過往透過分散持有以降低稅負之模式已逐步失去效果,持有成本與資產配置邏輯亦隨之重塑。
在房屋稅開徵過後,正是重新盤點不動產持有成本並調整資產配置策略的關鍵時機,特別聚焦新制對稅負結構之影響及其與家族資產傳承之關聯,提醒家族應由單一資產思維轉向整體配置與動態管理,並綜合考量持有主體、使用性質與設籍安排。在制度變革下,唯有兼顧稅務效率、現金流與治理架構,方能在不確定環境中,為家族財富奠定穩健且可延續的長期基礎。
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費用限額計算新制及稅務影響
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收入特性在於其免稅收入占比較高,而依78年台財稅第781139831號及83年台財稅第831620897號函釋規定,獲配國內股利屬免稅收入,不應納入列支限額之費用計算,致該投資公司有應稅收入時,卻有增加課稅所得額之情形。
基此,財政部於115年6月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77400號函令(如下所示),針對投資公司取得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仍可計算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之列支限額,並同步廢止上述78年及83年函釋規定。
本文將說明財政部新發佈函䆁之計算方式與稅務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