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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為防止跨國逃稅、洗錢或資金隱匿等行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制定「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稱「CRS」),要求符合CRS「金融機構」定義之實體,應定期向本國稅務機關申報金融帳戶資訊,並由各國稅務機關間自動交換此等資料,以利查核納稅義務人是否有相關資產未誠實申報。

      台商常用於設立境外公司之英屬維京群島(下稱「BVI」)及英屬開曼群島(下稱「開曼」)為符合CRS之規範,乃陸續將CRS相關規定具體落實於當地法規之中,二者法規並於近期均有重大修正,本期將簡要說明BVI及開曼CRS相關規範、最新修正重點及實務查核案例等,以協助讀者釐清CRS下「金融機構」之定義,以及被認定為「金融機構」所涉及之風險與可能產生之各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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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安侯建業境外公司專刊2026年1月號

      BVI及開曼CRS新制一次掌握!金融機構定義、申報義務與罰則風險全面解析

      月刊團隊
      丁 英泰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