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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個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若符合《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條件,或同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或適用《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出租案件,得適用租稅優惠。

      核釋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作一般出租,計算個人受益人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列規定

      財政部發布釋令,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者(即不適用住宅法或租賃條例規定),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除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外;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43%計算。

      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規定

      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函令,修正並更名《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本次修正新增氫能燃料電池、航空及無人機與船艦等產業類別可申請適用免稅優惠,並新增低稅負國家(未達15%稅率)不得提出申請之限制;另修正申請流程,規範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產發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於取得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稅優惠。

      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發布釋令,自115年期起,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稅務要聞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

      營利事業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存續公司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作為出售成本,認列處分損益,而非以消滅公司原始取得該有價證券成本作為計算基礎。

      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臺灣與新加坡簽署所得稅協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適用。新約主要有三大變動:1.調降及新增被動所得(股利、權利金及利息)上限稅率為10%。2.修訂構成常設機構判定門檻為活動期間「持續超過9個月」,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門檻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3.舊約「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優惠稅額扣抵機制將於3個年度(116至118年度)後落日。

      家族財富傳承「百年信託」有譜了!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對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獲致共識

      行政院近期就「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議題,完成跨部會協商並達成重要共識。未來在符合:1.信託契約約定明確的存續期間(最長可達100年)及受益權變更的條件。2.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與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或實質影響力的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行為,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後續財政部將依據本次跨部會決議,正式發布課稅原則函釋,對高資產家族與家族辦公室之發展具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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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安侯建業稅務新知選讀2026年6月號

      信託房屋出租、跨境權利金如何享租稅優惠?臺新租稅協定新約、百年信託有哪些稅務紅利?

      月刊團隊
      游 雅絜

      執行董事/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黃 彥賓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