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立法院7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立法院於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惟兄弟姊妹之「應繼分」規定則仍予維持,是如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亦無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其兄弟姊妹仍得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之。本次《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將在總統公布6個月後正式施行。
核釋同性婚姻關係之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發布釋令,放寬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雙方親屬,於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有關自住住家用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以及重購自用住宅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等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並修正與使用牌照稅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定等租稅優惠,應與異性婚姻關係之認定適用要件相同,以落實釋字第748號解釋「婚姻平權」意旨,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比照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課稅所得增加之影響。
重要財經法規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為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包括:(1)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擬制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由受贈人依比例繳納遺產稅;(2)配偶受贈的擬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不得以配偶受贈財產充抵履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給付義務;(3)增訂法院判決案件之遺產稅申報起算日;(4)放寬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要件;(5)明定自憲法法庭判決起自該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死亡事實之案件皆適用修法規定。全案業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稅務要聞
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於死亡年度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發放,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收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若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屬其繼承人的所得,應計入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
外國營利事業在進行涉臺的技術授權、商標授權或跨境服務安排時,如欲適用免稅租稅優惠,依修正後《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規定,應留意四大重點:(1)擴大適用產業範圍:新增氫能燃料電池、航空及無人機與船艦等產業類別;(2)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稅率未達15%)之限制;(3)明確規範申請期限:應於契約生效前或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4)明確規範免稅適用期間 :自申請日或契約生效日起算3年,不得超過契約有效期間。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為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