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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核釋外國營利事業認列境外發生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免經驗證規定

      財政部發布釋令,放寬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所得稅列報在境外發生成本費用之要求。外國營利事業得提示經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境外成本費用之金額、內容、計算分析或分攤方式等資料的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作為我國稽徵機關審認境外成本費用之依據,無須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

      有關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規定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資金所產生之利息應視為國際運輸利潤之認定方式

      財政部發布釋令,有關臺新租稅協定新約第8條第3項規定,新加坡企業在我國境內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包含依我國法令實際登記營運資金數額內所產生之利息;如無須登記營運資金者,得依經營業務之類別,按取得利息時我國海運、空運相關法令規定之最低營運資金數額設算本項規定利息之上限;但不包括為集團資金調度或短期投資等財務活動之資金所產生之利息。

      有關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發布釋令,明定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另非同質化代幣(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應依現行規定課徵營業稅。

      核釋有關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適用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

      有關《住宅法》相關租稅優惠,行政院前以110年7月27日院臺建字第1100177116號令定明實施年限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6年1月12日止。為延續相關之租稅優惠,行政院再發布本令,將《住宅法》指定條文有關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適用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延長至121年1月12日。


      財政稅務要聞

      個人出售不動產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制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房屋適用財產交易所得稅)時,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尚不包含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

      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收費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法課稅

      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其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以相關收入及支出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如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夫妻離婚後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

      夫妻離婚後因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雙方同時列報扶養同一子女免稅額致生爭議,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1)雙方協議;(2)監護(權)登記;(3)同居天數;(4)實際扶養事實。

      子女結婚限定的甜蜜福利「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可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之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並不佔用父母每人每年可適用之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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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安侯建業稅務新知選讀2026年10月號

      虛擬資產課稅、跨境成本驗證迎新規!房產交易、扶養子女、婚嫁贈與應留意哪些稅務眉角?

      月刊團隊
      游 雅絜

      執行董事/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黃 彥賓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